商標侵權糾紛——重慶白市驛板鴨廠訴重慶凌重慶凌峰食品有限公司侵權案
來源:電子知識產權 作者: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程曉東
基本案情
1979年10月31日,原重慶市巴縣白市驛區(qū)食品經營管理站申請并獲得“白市驛”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是由白市驛三字變形為板鴨形狀而形成的圖形與文字的組合商標,經續(xù)展后,有效期至2003年2月28日。1998年,經國家工商局批準,該商標專用權人的企業(yè)名稱變更為重慶白市驛板鴨廠。同年2月,該商標被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為重慶市著名商標。
重慶凌峰食品有限公司于1997年4月21日經重慶市渝中區(qū)工商局注冊成立,主要生產銷售“凌峰”牌板鴨,并在該商品包裝上標注有“白市驛風味”五字。1999年5月17日,重慶白市驛板鴨廠以重慶凌峰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板鴨包裝上標注“白市驛”三字極易造成消費者誤認,侵犯了其“白市驛”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10萬元。重慶凌峰食品有限公司認為,“白市驛風味”五字不是其板鴨商品的商標,其板鴨商品使用的是凌峰牌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白市驛”三字是原告重慶白市驛板鴨廠的注冊商標,被告重慶凌峰食品有限公司在其板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白市驛風味”五字,其中有三字即“白市驛”屬原告商標權的保護范圍,且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來看,極易造成兩種板鴨商品的誤認。故根據商標法第38條及其實施細則第41條,判決被告公司構成商標侵權,損失數額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定為15000元,由被告賠償。宣判后,被告重慶凌峰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重慶凌峰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白市驛風味”五字,并非商標。白市驛板鴨廠的注冊商標,是“白市驛”三字藝術化定型的特定商標,與凌峰牌商標炯然不同。被告的行為也不是我國商標法第38條和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所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被告公司在其板鴨產品包裝上使用“白市驛風味”幾個字,未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評 析
一、“白市驛風味”五字是否構成對“白市驛”商標侵權。
首先,應判斷被告是否將“白市驛”商標作為包裝裝潢使用。根據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2)項的規(guī)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屬于我國商標法第38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對商標侵權的判斷,應將被控侵權商品所使用的商標、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與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進行對比?此麄兪欠裣嗤蚪。如果是相同或近似,即構成商標侵權,反之不構成商標侵權!鞍资畜A”商標是將白市驛三字變形為板鴨形狀的文字圖形之組合商標,將該三字變形作為商標或商品名稱,或者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將構成商標侵權;將該商標作藝術變形處理,用于商品的外包裝,即使僅作包裝裝潢之一部分,也應當被認為是作為包裝裝潢使用,也屬于侵權行為。
據現代漢語辭典,裝潢是指“裝裱”,器物或商品外表的裝飾也稱為裝潢。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裝潢即是該意義上的裝潢,且僅指商品的裝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頒布的《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第五款解釋“裝潢”為,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本案被告在其板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白市驛風味”五字,僅是提示消費者其商品的味道正宗,或者說是就其生產的商品的內在品質的一種提示或暗示。其并未對該五字進行藝術化的處理,包括對字型、排列及色彩等的安排、搭配、取舍,未使之與包裝上其他的圖形、色彩結合,難以構成外包裝之裝潢的一部分,不能起到識別與美化商品的作用。因此,“白市驛風味”五字并未構成其包裝裝潢。
其次,“白市驛”商標是白市驛三字變形為板鴨的圖形化文字商標!鞍资畜A風味”中的白市驛三字與變形為板鴨的三字不相同且不近似,是顯而易見的。白市驛三字不加藝術化變形處理,在一般情況下,其僅能代表一個屬于公共領域的地理名稱。法律不允許將公有領域的東西劃入私有領域進行保護;在對少數由公有領域進入私有領域的東西進行保護的情況下,法官應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根據具體案情,掌握好私權與公權的平衡點,注意對公權利的保護,但不能以忽視私權利為前提。就本案來說,我們認為,當白市驛三字被變形為板鴨圖形文字,并被注冊為商標(或其它可以通過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表現形式),納入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后,即是公權變?yōu)樗接袡嗬那闆r(縣級以下的地名在我國可以被注冊為商標);但其在被變回到原來的情況,則應被認為其脫離了私權的保護而進入公有領域,這時,公眾可以自由使用。因此,本案被告的這種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再者,“白市驛”是一個鎮(zhèn)的地名,原告商標是以地名注冊的商標(如以縣級以上的地名申請商標注冊,則按商標法的規(guī)定不能獲得注冊)。喜歡“板鴨”這種食品的消費者,都知道重慶有個白市驛,白市驛這個地方生產的“板鴨”有很長的歷史,當地有很多生產板鴨的廠家,其中又以白幣驛的板鴨為正宗,但是否那些在白市驛當地注冊生產板鴨的廠家,就無權在其板鴨商品上標明產地呢?也是否因為這些廠家在其板鴨商品上標注了“產地白市驛”這幾個字,就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亦或廠商名稱權或商號權)呢?答案是否定的!斗床徽敻偁幏ā返5條第4項明確禁止“偽造產地”,其第22條第1款則將偽造產地的行政責任轉致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而《產品質量法》第4條明文規(guī)定了偽造產地的法律責任。生產廠商真實標注商品產地的誠信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由此可見,任何知識產權均有權利的保護范圍,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很重要的。對白市驛三字的保護不能由原告任意擴大到所有的知識產權領域!鞍资畜A風味”的標注行為,意在表示其商品的岡味與白市驛當地板鴨風味相同,這如果是一種虛假標示的行為(其商品的內在風味是否真實可靠需要有關部門作出認定),意在讓消費者對商品的產地產生“混淆”,也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范的法律關系內,但本案原告并未為此提出請求。而且,“白市驛”僅是一個著名商標,其不應以保護馳名商標的標準進行保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只要存在可能造成消費者的聯想或暗示其提供的商品與原告有關,即構成侵權。且原告亦未請求確認其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國家對商標規(guī)定了不同的“檔次”,表明應區(qū)別不同對象進行不同層次的保護。而將著名商標納入馳名商標進行保護,與我國經濟發(fā)展的實際情況是不相符合的,更不符合的“Trips”的要求。
——桂林市持衡專利商標事務所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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